日前,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并发布了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
一、修订非道路第四阶段标准的必要性和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了保护环境的需要,我国于2014年发布了非道路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的标准要求,第三阶段标准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对第四阶段标准仅规定了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总体技术要求还不完善,实施时间也未规定。目前第三阶段已经实施超过五年,修订及实施第四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明确相关要求,有助于机械、柴油机及相关零部件企业做好产品规划和技术升级。
二、国四标准的主要内容及管控要求有哪些?
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阶段标准以《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为基础,结合环境管理新需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实施情况及行业技术现状,主要对以下技术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更加关注整机排放要求
新增车载法整机测试要求,对37kW以上机械实际使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使用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PEMS)进行测量,规定90%以上有效功基窗口的CO和NOX的比排放量不应超过相应功率段限值的2.5倍。此外,参考欧标要求,增加了柴油机非标准循环工况的测试方法及限值要求。
(二)新增颗粒物粒子数量限值要求
为解决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的问题,新增颗粒物粒子数量(PN)限值,规定其排放必须小于等于5×1012个/千瓦时,通用技术手段为加装柴油颗粒捕集器(DPF)。标准不对技术路线进行固化和限制,鼓励企业使用更高效的污染排放控制技术。
(三)提出远程监控及定位要求
为保证排放控制系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始终正常发挥作用,防止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恶意破坏拆除污染控制装置,参考欧IV法规提出排放控制系统远程监控要求,并向监管平台实时发送排放及定位相关数据。
(四)给出指定的劣化系数
通过前期标准实施,我们获取了大量柴油机劣化趋势特征数据,给出指定的劣化系数,明确企业可采用指定的劣化系数代替耐久实测劣化系数,大幅降低企业的测试费用和研发成本。
(五)将三轮汽车纳入非道路标准统一管理
为推进三轮车行业技术升级,同时考虑三轮汽车与非道路农业机械发动机通用的实际情况,本着减轻企业研发和试验负担的原则,将三轮汽车纳入非道路移动机械四阶段标准进行统一管理。
(六)明确标准实施时间
经充分与行业沟通,本着推进行业技术升级与行业实际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在不影响非道路行业发展特别是保障农业生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行业技术升级准备时间,以及开展实验室扩项、型式检验、环保信息公开、农机补贴申请等相关后续工作所需时间,确定2022年12月全面实施。
三、新标准与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怎么样?
本标准的排放控制水平与技术要求,与欧洲非道路第四阶段、美国非道路第四阶段的过渡阶段是相当的,但也有些区别。主要区别有:
(一)更加注重整机的实际排放
欧美标准仅仅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柴油机,本标准管控对象不仅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柴油机,同时还增加了对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要求。
(二)更加注重有效监管
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是全世界的难题,为实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有效监管,本标准对37kW以上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出了定位及远程在线排放监控的要求,利用大数据分析,筛查高排放机械。
(三)彻底解决冒黑烟问题
本标准创新提出PN限值的要求,引导行业采用颗粒物捕集器(DPF),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99%以上的颗粒物排放。
四、标准实施技术可行性如何?
本标准相关要求与柴油车国五要求基本相当,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和颗粒捕集器(DPF)是主流技术路线,部分厂商还会采用柴油氧化催化器(DOC)和废气再循环(EGR)等辅助技术。这些技术在国五柴油车上已实现成熟应用,欧美非道路相应产品已在多年前供应市场。
从国三到国四,不同功率段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不同的排放控制技术,增加成本有所不同。37kW≤P<75kW功率段主要采用的技术路线是加装颗粒捕集器(DPF),75kW≤P<130kW功率段主要技术路线是加装氧化型催化转化器(DOC)+颗粒捕集器(DPF),130kW≤P<560kW功率段主要技术路线是加装氧化型催化转化器(DOC)+颗粒捕集器(DPF)+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升级成本约占总成本的10%-15%。37kW以下功率段的柴油机,技术上只需要进一步优化进气、燃油喷射系统即可,成本在量产的情况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排放标准的升级,将带动后处理生产企业等排放控制相关行业发展,推动柴油机行业技术升级。
五、新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如何?
据测算,随着标准的实施,国四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占比逐步增加,2025年当年可减排NOX37.5万吨、PM3.2万吨,减排比例分别为12.5%和19.3%;2030年当年可减排NOX106.4万吨、PM7.7万吨,减排比例分别为35.0%和46.8%。
从《目录》或《清单》撤销的车型,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
九、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在2021年1月1日后继续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不再更新《免税图册》。
十、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尚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后可以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税务机关继续依据《免税图册》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十一、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发现申请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的车型,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违规车型从《目录》中撤销,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生效或者开具日期为准。《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5)同日生效。